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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楼宇和居民住宅区等聚集区域电信管线设施建设的意见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1-08
陕通局建[2005]33号


陕西省电信公司、陕西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中国网通陕西省分公司、中国铁通陕西分公司、中国卫通陕西分公司:

    为规范楼宇和居民区等聚集区域电信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建设活动,切实保护用户自由选择使用通信的权利,有效遏制个别房地产商利用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竞争而发生的投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邮电部、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在城市建设中进一步搞好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2]488号)要求,现就规范我省楼宇和居民住宅区等聚集区域电信管线设施建设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楼宇和居民住宅区等聚集区域的开发商和管理者应当将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等设施,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并执行国家行业通信工程设计标准,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其中土建部分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信工程部分由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由建设项目出资人负责投资,电信运营企业不得投资建设。凡在2005年6月1日以前由电信企业投资建设的户线,已经开通或尚未开通电信业务的至2006年5月31日止,其他企业利用原有企业建设的户线为用户新开通自身经营的电信业务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费标准由双方商议决定;2005年6月1日以后新建的户线,一律开放,不再补偿。

    二、楼宇和居民住宅区等聚集区域的开发商和管理者应当为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平等无偿提供所建区域内公共电信配套设施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保证电信业务在楼宇和居民住宅区等聚集区域内的接入、开通和使用。

    三、省局将把新建楼宇和居民住宅区域的电信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建设市场检查的范围,并根据信息产业部445号文件精神将其作为评价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内容。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通信管线资源出租、出售业务资费标准(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