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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行政许可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0-27
                            
信规函[2005]9号

    部于2004年12月2日发布了《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31号部令),其中涉及到通信建设许可项目6项,分别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等4类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等2类个人资格证书。为规范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证书的使用问题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部、省管理局于2005年1月10日前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需对原证书(含临时证书)进行换证,资质证书到期时再按照31号部令的标准进行续办。

    二、新证书编号及年检问题
    新证书编号仍沿用原证书编号,按现在的顺序向后编排。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等6类资质证书从2005年开始一律不实行年检。

    三、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由于第31号部令只涉及了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条件、程序、期限,未对申请程序、业务范围等进行规定,为此对上述6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做出说明,详见附件一。

    四、关于使用行政许可文书的问题
    按照部的统一规定,6项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文书应按照部统一格式要求,我司已统一印制且加盖“信息产业部行政许可公章”,关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文书格式文本的使用说明见附件二。

    五、受理、审批时限问题
    为做好部、省受理、审批衔接工作,我司对由部颁发资质证书的许可项目(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制定了“通信建设资质受理审查时限要求”见附件三。
    请各省通信管理局按照时间表的要求,开展通信建设资质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受理、初审、报送工作,以便部按照时间做好审批工作。
    
    六、关于通信建设许可项目资质证书使用的要求
    根据31号部令,省通信管理局负责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乙、丙级)”、“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为方便管理,减少证书的发放流程,同意对通信管理局近3年发放的证书由部统一套印部章后,将空白证书发给省通信管局,每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300张正本,600个副本;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400张正本,800个副本。
    为加强对证书的管理,要求省通信管理局应制定资质证书管理办法,明确专人负责证书的保存、发放,以免证书丢失,对每一本证书的发放范围进行登记,打废、换证的旧证书进行存档,以免发生差漏。“关于通信建设许可项目资质证书使用要求”见附件四。

    七、网上申报问题
    原则上从4月1日开始,企业和个人申请资质应从网上申报。但如果目前网上申报存在一定困难,4月1日-21日可报送纸质材料。
    从7月开始,个人资格通过网上申报,企业申报申请表应通过网上申报,附件报纸质材料。

    八、企业和个人资质申请表问题
由于31号部令公布的6项许可项目的资质等级标准与原标准有所变化,因此我司重新修订了申请表(见附表一至附表七),请通知企业和个人使用新申请表(4月1日申报使用新申请表有困难的,可沿用原申请表。7月1日以后申报资质必须使用新申请表)。

    九、请省通信管理局于5月10日前将省通信管理局对外公布的申请通信建设企业和个人许可项目咨询联系电话报我司,以便我司在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各省咨询电话。


  附件:
    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文书格式文本的使用说明
    通信建设资质审查时间要求
    关于通信建设许可项目资质书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