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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0-27
                         
信清函[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进一步巩固2003年电信市场价格无序竞争专项整治成果,规范电信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统一电信资费监管思路,完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提高政府资费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现将加强电信资费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应组织电信企业认真学习电信资费管理文件,统一电信资费监管思路。

  2002年至今,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电信资费监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
  (二)《印发〈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信部政[2003]453号)
  (三)《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
  (四)《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
  (五)《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信部联清[2002]286号)
  (六)《关于建立电信资费违规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信部清[2002]522号)
  (七)《关于电信市场价格无序竞争专项整治活动执法尺度的通知》(部传真电报)
随着上述文件的发布和实施,电信资费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和通信管理局应组织本辖区内各级电信企业认真学习上述文件精神,统一电信资费监管思路,引导电信企业建立依法经营的观念,共同营造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各通信管理局应积极指导电信企业,认真做好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一)指导电信企业做好电信资费标准调整的申请和报备工作
   1、指导电信企业做好电信资费标准调整的申请和报备 工作
  (1)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在执行新的资费标准前,应事前有集团公司或者省级电信企业按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备案。
  (2)对于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提出资费标准调整的申请或者报备时,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按照定价方式报通信管理局审批或者备案。
  (3)对于信息产业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提出资费标准调整的申请或者报备时,应由集团公司报信息产业部审批或者备案。
   2、指导电信企业做好电信资费短期促销行为申请和报备工作
    根据部传真电报《关于电信市场价格无序竞争专项整治活动执法尺度的通知》精神,对电信企业短信促销行为(不超过6个月)的审批备案原则明确如下:
   (1)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在短期内进行优惠促销活动,应事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2)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在短期内进行优惠促销活动,资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由省级电信企业报通信管理局审批;资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应事前由省级电信企业报通信管理局备案。
   (3)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电信企业在短期内进行优惠促销活动,应由省级电信企业保通信管理局审批。
  3、对于移动通信企业采取用户积分、手机租赁等营销手段的经营行为,根据《关于中国移动客户积分计划备案的通知》(信部清[2003]555号)和《关于中国联通CDMA业务资费协调会会议纪要》(信清议[2002]1号)精神,应事前由集团公司或者省级电信企业按权限分别报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及时受理电信企业资费调整申请和报备
  收到电信企业短期促销或者积分备案等涉及资费标准调整的申请或者报备后,在不存在价格歧视、价格欺诈、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等,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和不影响电信行为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各通信管理局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要求 ,在规定时限内对受理的资费申请或者报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三)建立集体审议机制,提高电信资费决策的科学性
    根据《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精神,各通信管理局应建立电信资费审议委员会或其它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电信资费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审议并作出是否制定或调整资费的决策意见。
   (四)正确把握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尺度
    在电信企业涉及资费调整的申请或者报备种存在下列行为的,各通信管理局应及时要求电信企业进行改正。
  1、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用户实行价格歧视,价格欺诈;
    2、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
    3、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4、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5、对同一运营商归属用户使用不同运营商IP电话业务的本地电话接入费不一致;
    6、回收竞争对手终端设备,进行不正当竞争;
    7、执行期限、计费原则和计费方式不明确、容易引起歧义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统一电信资费备案程序
     为规范电信资费备案程序,提高资费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发挥电信企业相互监督作用,各电信企业应在资费标准执行前报当地通信管理局备案(建议提前5至10个工作日)。各通信管理局在收到电信企业备案文件后,如未发现明显问题,应发文告知相关企业,并抄送我部。
    (六)在审批备案中,对于政策尺度把握不准或者难以界定的资费调整事情和报备,各通信管理局应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形式,通过集体审议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和决策;经过集体审议后,对于政策尺度仍把握不准或者难以界定的,各通信管理局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由部集中研究解决,并及时告知企业,要求其暂缓执行。

    三、做好对各类资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

    在收到电信企业对其他电信企业资费违规行为的举报和举证后,各通信管理局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查证属实的电信资费违规企业,各通信管理局应依据《电信条例》处理;
情节严重的,尤其是屡次发生电信资费违规行为、拒不服从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产生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资费违规行为,应依照国办发[2003]75文件和《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违规企业予以通报曝光,建议相关单位追究违规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四、积极配合做好《电信资费监管动态信息》编制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各通信管理局之间、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请各通信管理局继续配合我部做好《电信资费监管动态信息》的编制工作。各通信管理局应将所下发的涉及电信资费管理的审批和备案文件、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通知书、规范市场竞争方面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及时抄送我部,以便我部能及时汇总整理,定期编制《电信资费监管动态信息》。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