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质量 >> 计费系统检测 >> 正文
关于开展电话计费性能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0-27
                                    信部科函[2003]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

    为整顿和规范电信市场秩序,保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部于2002年10月印发了《关于检测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通知》(信部科[2002]463号)。各相关单位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检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已具备开展检测的基本条件。为使检测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通信管理局要把对电话计费的监管,纳入到日常工作议事日程。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电话计费性能检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推荐、选择检测机构,协调检测机构和被检单位的关系,监督检测机构公平、公正开展检测工作,协调解决检测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各通信管理局应对电信运营企业在用电话计费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向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性能和IC卡电话机计费性能的检测工作。对公话集中管理计费性能、用户交换机(专用网)计费性能的检测工作,各相关单位应在做好充分、细致的准备工作后逐步开展。

    三、检测工作要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技术规范。目前,《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固定电话网部分》检测中,要遵照执行。部正在抓紧组织制定和补充完善其它与电话计费检测有关的技术规范,以适应电话计费性能检测工作的需要。

    四、检测机构必须具有电话计费检测资质,且获得信息产业部的授权。检测装置必须经过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计量检定合格。检测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检测工作的技术业务归口单位,负责检测过程中的技术指导、检测人员培训等工作并承担检测任务。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当地的派出机构也可承担检测任务,但应由该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形影的法律责任。具体事宜由该中心与各电信管理局商定。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其它交换设备质检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获得资质和授权后,也可承担检测任务。

    五、各通信管理局应结合本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检测工作。检测周期暂定为一年。检测合格,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并在计费系统上粘贴合格标志。通信管理局可根据用户投诉情况,随时委托检测机构对电信运营企业在用电话计费系统进行抽检。
    合格标志由部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由检测机构颁发。

    六、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时,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手续,检测费用应尽量统一标准,收费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

    七、各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对电话计费的监管工作。为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与检测有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和数据资料。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凡电信网中使用的计费系统(性能)必须经具有相应资质和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和合格标志。

    八、为使检测工作规范、有序,部将尽快制定有关电信计费技术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发布之前,各通信管理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