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测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的通知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0-27
信部科[2002]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将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
二、电话计费是局用交换设备的一项重要功能,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与公用电话计费器不同,不属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监局政发[1999]15号文)中所列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范围。
三、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
四、检测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实施细则》(另发)执行,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等要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检测技术规范》(另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监测工作中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使检测工作正常运行。
六、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检测工作的技术业务归口单位,负责技术指导,提供检验装置,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信息产业部授权和委托的日常工作。
七、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做好检测工作,及时提供与检测工作有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和有关情况、资料。
八、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和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配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九、检测工作中,有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信息产业部汇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将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是国务院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测工作。
二、电话计费是局用交换设备的一项重要功能,不是一个独立的计量装置,与公用电话计费器不同,不属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监局政发[1999]15号文)中所列电话计时计费装置的范围。
三、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关系到电信网络的安全、可靠和畅通,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检测。
四、检测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按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检测实施细则》(另发)执行,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等要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在用局用交换设备计费技术性能检测技术规范》(另发)。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内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监测工作中要注意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使检测工作正常运行。
六、信息产业部北京电话交换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检测工作的技术业务归口单位,负责技术指导,提供检验装置,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负责信息产业部授权和委托的日常工作。
七、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主动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做好检测工作,及时提供与检测工作有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和有关情况、资料。
八、对在用局用交换设备开展计费技术性能检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企业和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配合,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九、检测工作中,有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信息产业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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