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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5-11-04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实施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

三、实施主体: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具备的条件:
    1、已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备案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2、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3、有在备案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五、应提交的资料:
    1、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情况。内容包括:公司负责备案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等有关材料。
4、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注:
申请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的,提交以下材料:
1、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含许可证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情况记录表等)。
3、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若相应机构为子公司,还需提交子公司章程的有效复印件。
4、公司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注册住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及期限: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者出具备案确认书,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人提交的四项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负责当地业务经营、客户服务等事务的相应机构应当在20日内,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及发证机关报告。
        
七、受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材料接收: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政务接待室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                               电话:029-88333397
受理机构: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市场监管处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                               电话:029-88450638


  附件: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