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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信用户申诉情况季报(2009年二季度)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08-25
陕通局市[2009]12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

    根据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用户申诉信息报送的函》(工信电管[2008]8号)的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第二季度申诉受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季度,我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以下简称申诉中心)共收到各类申诉/咨询952件,其中,陕西电信600件,陕西移动170件,陕西联通147件,陕西铁通16件,其他增值企业5件,咨询/建议14件。申诉中心对823件用户申诉/咨询进行了耐心解答,对127件不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申诉转交企业处理;对涉及企业违规经营和服务不达标造成的2件用户申诉进行了立案处理。经查,在2件申诉中,属企业责任的有1件,为陕西电信。基本数据详见附表。

    二、申诉情况比较

    1、申诉量比较

    与去年同期相比,用户申诉总量从512件上升至938件(不含咨询/建议),升幅为83.2%。与第一季度相比,用户申诉总量从744件上升至938件,升幅为26.1%。分企业看,除陕西铁通与上季度基本持平以外,其余三家基础企业均较上季度有较大程度的上升,升幅均超过15%。其中,陕西联通、陕西移动升幅分别达到75.0%、32.8%。从本季度三个月的申诉情况来看,五月份申诉量最小,为270件,四月和六月申诉量均在340件左右,月申诉量呈现大幅波动趋势。

    2、申诉类型比较

    第二季度,除收费争议类申诉量较上季度有所下降外,其余类型申诉量均较上季度有所上升。其中,涉及收费争议的申诉有218件,较上季度下降18.1%;涉及服务质量方面的申诉有672件,较上季度上升54.5%;涉及通信质量方面的申诉有48件,较上季度上升11.6%。

    3、申诉业务比较

    第二季度,除CDMA语音业务申诉量较上季度有41.7%的降幅外,其它业务的申诉量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固话语音、GSM语音和数据类宽带业务的申诉量升幅分别达到87.4%、60.2%和41.7%,短信息类申诉量较上季度增加了13件,升幅为14.0%。

    三、存在问题

    1、C网用户申诉在本季度呈下降趋势,但仍是申诉热点。因企业在业务交接前存在违规办理入网手续、用户资料不全、无资料等情况,导致交接后出现擅自终止和变更原套餐,赠费被终止以及原优惠政策被取消等问题。

    2、固话和宽带业务不能按承诺期限装拆移机,并存在故障多和修障不及时等问题。

    3、客服电话人工台接通率低,投诉处理效率低,工作人员业务生疏,宣传解释不到位。

    4、移动网络覆盖不到位,固网宽带和无线上网业务网速慢、网络不稳定。

    5、个别运营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和确认擅自捆绑和开通自有信息业务,并存在取消困难等问题。

    6、话费账单不清晰,自助查询机数据不准确。

    7、包月GPRS业务套餐流量超出前/后未提醒用户,导致用户对超额流量费不认可。

    四、我局服务监管情况

    (一)定期召开服务例会,指导企业规范服务行为。在季度服务工作例会上,各企业汇报了服务工作开展情况,重点介绍了全业务经营现状、用户投诉分析和3G业务准备情况。我局详细通报了每季度用户申诉和信访情况,针对用户申诉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组织企业学习相关规范性文件,重新明确了申诉和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流程,并对企业提出了规范性要求:一是要及时将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传递到基层单位,加强对基层的政策培训和指导,增强基层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守法规范经营;二是要针对会议中指出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改进方法,制定改进措施,推动服务质量稳步提升;三是要高度重视每一件用户投诉,妥善处理好每一位用户的问题,我局将对多次因同类问题引发用户投诉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二)查处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针对企业在经营和服务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突出问题,我局在5月15日和6月25日分别向西安移动和宝鸡电信下发了《整改通知》,责令两家公司限期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点案例分析

    【流水号】2009014
    【申诉人姓名】蔡先生
    【服务单位】中国电信陕西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
    【申诉内容】
    西安电信用户蔡先生反映:2009年4月底,看到电信公司“预存话费送手机”的宣传后,多次拨打10000号咨询,得知客户可在享受“预存话费送手机”的基础上办理“小灵通与手机合单49元/月包157元”的产品套餐。5月7日,用户去营业厅办理此优惠业务,但工作人员却称两项优惠业务不可同时办理,引起用户不满。经多次投诉,问题一直未解决。在投诉期间,用户提出要求办理尾数为111的手机卡,并就此事与电信公司负责投诉的相关人员达成一致,但用户在办理时又被告知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话费。用户对企业前后答复不一致的问题表示强烈不满。用户申诉要求电信公司赔偿损失,无偿为其办理尾数为333111的手机号码,并书面赔礼道歉。
    【处理情况】
    接此申诉后,我中心立即要求电信公司核实上报情况,妥善处理用户问题,同时多次通过电话向电信公司和用户调查核实情况。经核实,该用户反映情况属实。用户投诉期间,电信公司相关人员对用户咨询的解释不一致,用户发现企业服务差错后提出办理号码为1899X X X X 111手机卡的要求,并得到有关工作人员的同意。随后,用户在办理时得知该号码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预存话费,并设定了月最低消费额度,因此用户一直未办理。电信公司回函称无法满足该用户申诉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5月31日,我中心采用电话方式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做了大量耐心的解释协调工作,向该用户宣贯了相关政策法规,取得了用户的理解,用户对协调表示认可。鉴于用户与电信公司就申诉事项未达成一致,我中心依据《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双方出具了调解意见书。
    【案例分析】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电信公司在业务宣传和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1、宣传解释不到位。从电信公司提供的录音,客户代表的确向用户告知两项业务不能同时办理,但用户并未听明白,导致在理解上出现偏差,随后用户多次拨打10000号了解情况,却均被告知可以办理。用户前往营业厅办理时,又被告知无法办理。由于客服和营业厅人员解释口径不统一,引起用户不满。随后用户提出索要吉祥号码的无理要求,给申诉处理工作带来困难。
    2、事后处理不得当。电信公司对待用户投诉问题时,不能积极查找原因,主动向用户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为用户解决问题,而是强调各种与本案无关的客观原因,回避处理此事,使问题得不到解决,致使矛盾升级。
    目前我省运营企业在对外宣传时,确实存在夸大优惠幅度,强调企业优势,淡化限制条件的问题。导致用户从宣传材料上只能看到部分内容,在向企业客服了解详细情况时,发现实际与宣传不符,引起用户不满和争议。作为运营企业,一方面应从用户感知出发,如实宣传新业务,将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告知用户,树立企业的诚信形象;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窗口单位的业务培训,把好宣传解释关,避免出现解释不一致的问题,更不能随意向用户做出承诺。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2009年二季度陕西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基本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