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做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工作,加强对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信部电函[2006]110号文件精神,现就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我局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陕西省开通业务前须到我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我省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我局提出备案变更申请。
二、因实行大区制管理或采用集中式组网技术方案而未在我省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跨地区信息服务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其经营者也须在我局履行备案,接受我局的监督管理。
三、为进一步提高备案工作效率,方便企业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按照信息产业部要求,凡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我局备案时,须填写《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1、负责当地业务经营等事务的相应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若相应机构为子公司,还需提交子公司章程的有效复印件。
2、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情况记录表复印件。
四、各参加备案的经营者要如实填表,对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市场监管,共同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省增值电信业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六年四月五日
附件: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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