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依据: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三)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四)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3、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①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信息产业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五)应提交的资料: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2) 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 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六)办理程序及期限: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信息产业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转送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信息产业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4、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七)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号709室 029-88333397
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建议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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