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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省内增值电信业务)
发布人:办公室    来源: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2-01-01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9号)及《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信息产业部令第31号)。

    
三、实施主体: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四、应具备的条件: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条件:
    1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5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6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7
、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许可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2
、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3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五、应提交的资料:
    1
、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办单位的全称、申请开办的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E-mail地址等。
    2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3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从事该项业务的基本条件、技术力量和技术人员清单及其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必须提供不少于10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其中不得少于2名相关专业的中级工程师)、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信息服务业务不少于80平方米、呼叫中心业务不少于100平方米。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设施(已购或欲购的主要设备清单)。
    4
、申办单位注册后的验资报告(不得超过两年)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的)复印件。
    5
、申办单位的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
、已取得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同意的前置审批文件。凡在因特网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未从事此信息内容的,需提供保证书)。
    7
、经营该项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8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的保障能力及服务措施。
    9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
、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服务承诺书》。
    12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13
、信息服务业务中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须填写经营性ICP备案表(见附件2)。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1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11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六、办理程序及期限:
    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存在文字、计算等错误的,应当于收到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了补正材料,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通信管理局补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对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发出不予许可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的其他人凭委托书领取。

    
七、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1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3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
    
备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八、办理机构地址及联系电话:
    
受理机构: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195709
    
电话:029-88333397      传真:029-88333397
    


  
附件: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性ICP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