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表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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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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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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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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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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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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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
(二)电信设备经过7、8、9级抗震烈度检测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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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文本由信息产业部提供),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 (二)属于 (三)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信息产业部按定期集中受理方式,每季度受理一次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信息产业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经审查合格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二)变更程序 电信设备检测合格后,发生同种设备结构设计、焊接装配工艺、材料等变化的,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5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于因此可能造成抗震性能降低的电信设备,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核发该电信设备的检测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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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并对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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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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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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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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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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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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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2、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3、符合所申请资质等级的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级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3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5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10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5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5)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4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40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20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0人,邮政设备专业的不少于7人,通信铁塔专业不少于3人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800万元以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 (2)技术力量: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合理,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5人,其中从事有线通信专业的不少于16人,无线及移动通信专业的不少于 (3)技术装备:拥有承担相应 (4)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50万元; (5)业绩与能力:企业近2年内应完成过5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 二、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二)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在通信建设监理单位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 (五)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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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及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7)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8)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还应当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进行验证后退还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程序 1、申请 (1)《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由初审单位进行原件校核);
(3)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2、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申请的方式按照不同情况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建设监理 (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 (4)业绩证明材料。 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 (1)申请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 (2)继续教育证明; (3)原《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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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监理资质按四个专业核定,丙级不设邮政及铁塔专业。企业中从事某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人员达到条件的可核定该专业。 4、通信建设监理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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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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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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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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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将乙级、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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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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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 (一) (二) (三)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四)符合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并具有高级 2、技术人员要求:具有初级以上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 5、技术装备:具备相应的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二)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三)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管理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 2、技术人员要求:企业具有初级以上 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 4、业绩和能力:企业近2年内完成2项投资额800万元以上或4项投资额400万元以上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项目 5、技术装备:具备承担相应专业的计算机、设备、仪器仪表及质量检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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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0、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交 (二)为方便申请人,对于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非中央管理的企业,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分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方式: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为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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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2、企业获得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发生分立或合并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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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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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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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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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由信息产业部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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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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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二)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二)有关负责人资历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
(三)技术人员要求: 企业在编人员中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 (四)企业近2年内完成工程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 (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及质量检测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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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四)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 ( (
(十)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有随时受理和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但首次取得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业绩证明材料。 (二)变更程序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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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首次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2、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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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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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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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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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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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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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 (二)具有初级以上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三) (四)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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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 1、《通信建设工程概 2、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 (二)为方便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受理方式为定期集中受理,受理期限分别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三、延续、变更程序 (一)延续程序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持证人员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 2、继续教育证明; 3、申请人的《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 (二)变更程序 持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人员的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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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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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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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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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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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4条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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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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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一)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依法应当备案的招标项目已经办理了备案手续。 二、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6、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二)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 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 3、近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应具备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 2、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工程系列 3、近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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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电信运营企业设立自行招标机构的有关文件; (3)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4)招标文件的样本; (5)自行招标项目备案的有关文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交 2、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委托负责核准本行政区内的电信运营企业自行招标事宜。 (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程序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机构负责人、技术和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2、为方便申请人,对于非中央管理的企业申请获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申请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信息产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向申请人下发自行招标确认文件的同时,将自行招标资格认证的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1、受理方式分为随时受理和定期集中受理两种:对首次申请资质或者申请资质升级的,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天(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对单位改制,或者分立、合并后重新组建的,资质申请随时受理。
2、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 对于信息产业部直接受理的申请或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初审后报送的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延续程序 (一)《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但首次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时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副本; 3、相关招标代理业绩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2、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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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首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不考核工程业绩。 2、企业获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两年后可以提出升级申请。 3、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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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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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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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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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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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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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二)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二、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二)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 三、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外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 (二)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4、有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 (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地域范围,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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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 1、项目建议书(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合营期限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项目、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投资效益分析、预计营业时间等); 3、中方投资者、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4、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中方主要投资者依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文件,经 (二)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同上); 2、外方投资者符合许可条件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3、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一)《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环节 1、对于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 2、对于设立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审批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环节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属于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的,由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报送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的拟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合同、章程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 (四)工商注册登记环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附: 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材料目录 (1)中方投资者的有关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 (2)外方主要投资者的有关材料:公司登记证;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运营经验与良好业绩的证明;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资信证明。 (3)外方其他投资者的材料:公司登记证;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4)项目建议书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其他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根据法律、法规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2、外商投资电信企业项目建议书范本 (1)合营各方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中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务、公司住所、注册地、基本情况介绍 外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国籍、职投资总额:拟设立企业的投资总额;出资方式 (3)拟设立企业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金额;出资方式 (4)注册资本中各方出资比例:中方出资比例;外方出资比例 (5)申请经营的业务总类:属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中的业务种类;具体开展业务的说明 (6)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是
年。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范本 (1)拟设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投资人情况;企业组织结构; (2)拟设立企业的服务项目:业务结构及收益模式;业务提供方向;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业务覆盖范围; (3)业务预测和发展规划:市场调研和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广告与宣传方案; (4)投资效益分析:销售收入预测;利润预测;财务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预计营业时间; (6)企业的劳动工资、福利及培训; (7)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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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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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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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通信、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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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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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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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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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申请建立通信、电子 (一)经信息产业部确认的计量技术机构; (二)具有建立、运行、维护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能力;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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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的 (一)建立行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报告;
(二)《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表》 二、受理、审查程序 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三、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在收到计量标准考核合格证明文件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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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准予建立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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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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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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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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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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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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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成为通信电子质检机构 (一)具有独立第三方的公正 (二)具有法人资格; ( (四 (五 (六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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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 (二)符合上述许可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经审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核准其承担检验的业务范围,发出批准证书,并 四、变更程序
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内,质检机构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拓展检验业务范围,应提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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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 2、在本 3、信息产业部应公布经批准的通信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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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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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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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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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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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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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设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军工电子 (二)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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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申请报告。 1、申请建立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所具有的军工计量测试能力,在某个专业计量测试能力领先或有特色或在某地区军工电子计量技术机构空白等; 2、对外服务范围,服务情况的预测分析; 3、申请单位通过有关认证、认可的情况,并按GJB-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通用要求》建立体系及试运行情况等。 (二)其他有关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军工电子 2、电子二级或国防军工三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证书 3、本单位持有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情况表及测试能力情况表; 4、单位计量机构人员组成情况及持证情况等; 5、计量技术机构组织结构图、资源、环境配备图等。 二、受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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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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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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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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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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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实施。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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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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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资源;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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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情况、技术力量和经营管理人员情况,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等情况;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 7、组网技术方案。包括 8、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0、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 (二)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公司概况。包括 4、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5、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6、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 7、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8、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9、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10、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11、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申请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应当提交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出具的无线电频率资源预指配意见。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 信息产业部在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完成,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网技术方案进行评审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 (二)关于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审批程序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 三、变更或者延续程序 (一)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三)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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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根据电信业务种类分为5年、10年。《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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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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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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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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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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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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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申请 (一)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 (二)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 (三)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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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凭经营许可证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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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上述四项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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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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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含试用)审批 国家对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电信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必须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含进网试用批文,下同);未获得进网许可证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使用和在国内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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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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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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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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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电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以及信息产业部的规定;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应当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 (四)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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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申请表应当由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当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时,还应当提供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申请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代理机构,应当提供代理机构有效执照及境外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人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概况、生产条件、仪表配备、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等内容。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如果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法人,还应当同时提供生产企业的相关材料)。 (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审核报告。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认证证书;未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 (五)电信设备介绍。包括设备功能、性能指标、原理框图、内外观照片和使用说明等内容。 (六)检测报告或产品认证证书。应当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认证证书。 (七)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提供信息产业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八)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电信新设备,应当在中国境内的电信网上或者信息产业部指定的模拟实验网上进行至少三个月的进网试验,并提供总体技术方案和试验单位出具的试验报告。 (九)属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事项,还需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材料。 前列申请材料中证书、执照类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或者盖有发证机构证明印章的复印件;其它材料必须使用中文。 申请人可以通过来人、函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交进网许可申请。 信息产业部在其办公场所公示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信息产业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受理程序 申请进网的电信设备不属于进网许可范畴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提供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受理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进网许可证并核发进网许可标志(含进网试用标志);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信息产业部审批时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变更、延续程序 被许可人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进行技术、外型改动的,应当进行检测或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对获得进网许可证的电信设备外型改动较小,被许可人申请减免测试项目的,可以将改动前后的照片、电路原理图、改动说明和改动后的样品等交信息产业部进行审核。经信息产业部同意,可以减免测试项目。 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重新办理进网许可证。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生产和销售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在进网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进网许可证,原证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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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布。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信新设备,由检测机构根据国际标准、企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并报信息产业部审定后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报告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颁发进网试用批文批准进网试用,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获得进网试用批文的电信新设备应当加贴进网试用标志。 3、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有效期不超过1年。 4、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间签署电信设备检测实验室和检测报告相互认可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 5、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被依法告知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60日的审批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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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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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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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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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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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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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一)1字头号码 (二)95XXX短号码 (三) (四)国际NO.7信令点编码 (五)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六)本地电话网局号 (七
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之表二和表三。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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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根据申请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一)申请报告(写明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数量); (二)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三)业务原使用码号资源情况(包括原使用的码号、码号使用的范围等,适用于原使用有码号的业务); (四)业务发展规划和预期服务能力(写明业务种类及业务发展规划内容,业务发展进度安排;预期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用户容量和所能提供的服务质量等); (五)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写明与启用码号有关的网络组织方案、与相关基础电信网络的连接方式、电信用户(服务对象)的接入方式等); (六)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写明启用码号城市的时间安排、码号启用城市系统建设规模和目标、网络建设实施进度安排等); (七)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作出书面保证); (八)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线路等的准备情况(写明达到近期启用码号所需设备的订货或到货、存货情况,以及线路准备情况等); (九)原分配码号资源正在使用的情况和申请日前6个月内每月用户号码回收再利用情况; (十)有关推广该公益服务的政府文件; (十一)该公益服务归口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十二)服务内容、服务量预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十三)专家评审后的业务开展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十四)申请码号使用规划。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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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分配管理的码号资源范围、各种码号的结构、位长、含义和管理要求,详见信息产业部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分类管理目录》。 2、专用网单位、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也可同与其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国内NO.7信令点编码。专用网单位也可同预期有直接网络连接关系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使用后者的本地电话网千层或百层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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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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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设置和 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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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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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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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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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二、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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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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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经营用于国际通信的甚小地球站(VSAT)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或利用VSAT组建专网的单位, 2、获准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后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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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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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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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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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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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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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设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及设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资金和专门人员; (二)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环境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四)符合互联网络发展以及域名系统稳定运行的需要;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顶级域名服务器(不含镜像服务器),且相应的顶级域名符合国际互联网域名体系和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 (二)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有关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互联网域名等相关服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五)有业务发展计划和相关技术方案;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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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2、拟运行维护的域名根服务器情况; 3、网络技术方案; 4、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二)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有关资金和人员的说明材料; 2、对境内的 3、证明申请 4、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域名注册服务监督机制和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拟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范本; 7、法定代表人 二、受理、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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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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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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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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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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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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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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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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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 二、受理、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 三、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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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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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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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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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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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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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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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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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对于新办互联网信息服务申请 对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或者在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电子公告服务专项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在6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公告服务的审批程序 对于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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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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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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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包括暂停互联互通审批和终止互联互通审批两类。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互联一方不得擅自中断网间互联和业务互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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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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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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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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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一、申请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于以下原因之一: 1、经互联双方总部 2、经互联双方总部 (二)有详细的实施计划、恢复通信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能够使暂停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申请终止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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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信息产业部递交书面申请,说明暂停或者终止互联互通的原因、时间、地点、涉及的网络和业务、相关实施计划、应急方案和用户告知宣传方案等。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书,明确暂停或终止网间互联或业务互通的时间、地点、网络、业务等相关事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信息产业部可就中断互联互通的申请事项听取相关专家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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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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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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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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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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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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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经济调节与通信清算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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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其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所拥有的股权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股权比例,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应符合我国电信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及相关政策规定。 (三)申请上市的资产范围不包括特殊通信、国际出入口局等涉及国家通信安全的资产。 (四)最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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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程序 申请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应向信息产业部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发展概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说明、当前经营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预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境外上市的具体说明。内容应包括:上市时间和地点、具体上市方案、上市前后公司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说明、上市的资产范围、上市筹资用途等。 (三)根据相关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的公司内部境外上市批准文件。 (四)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六)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上述材料中,第(一)、(二)项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 二、受理程序
三、审查、决定程序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信息产业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四、变更、延续程序 (一)经批准在境外上市的电信企业拟对上市方案中的股权结构、上市的资产范围等重要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电信企业境外上市的批准决定书有效期为1年。电信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境外上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延续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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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电信企业的境外上市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股说明书、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的股权结构说明和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送信息产业部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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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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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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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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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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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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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条件 |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组织;
(二)具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拥有必要的资金;
(四)具有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五)拟设置空间电台所使用的卫星网络必须完成国内、国际卫星网络频率协调;
(六)国家规定开展特定空间业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例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其他还有地球探测、科学研究、导航定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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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和期限 |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资格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5、申请人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对不予以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才能实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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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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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0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